政策解读
关于房地产从业企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地产从业企业为聘用人员购买社保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8-12 浏览量:4617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
各房地产从业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从业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应提供用工企业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工企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保的凭证。对于以下具体情形,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房地产从业企业在录用新的工作人员后,须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入企手续。对于因时间超过每月24日而无法及时办理社保手续的情况,用工单位可在下月初办理完聘用人员社保手续后,向我局申报资质审批材料,期间流失的时间不计入企业资质到期时间。
2、房地产从业企业可以使用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聘用时须和他们签订劳务合同。
3、房地产从业企业应为所聘用的失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或出具政府一次购买社保的凭证及文件,并签订劳动合同。
4、房地产从业企业可以聘用持有《就失业劳动保障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承诺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5、房地产从业企业在使用退伍军人、协保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转业证、协保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事业单位编制册等),同时承担一切用工责任。
6、合肥地区的房地产从业企业可以使用由上级母公司派驻来的工作人员,但须提供母子公司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同时提供其在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7、外地企业来肥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合肥市社保手续。
8、房地产从业企业不得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